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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颖:涉税专业服务立法建议
日期: 2016-05-0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微信公众号发布时间:2016-05-09 作者:蒋颖编辑:无忧草

核心提示:期待从行业立法角度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规范,这对于提升涉税服务的价值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尊敬的各位调研组以及与会领导:

早上好,欢迎各位莅临德勤!我很荣幸能够代表我们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一家扎根于本土,服务于中国市场的全球化专业服务机构的角度,汇报我们对涉税专业服务法治保障的一些体会及建议。德勤在中国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超过30年,我们在中国大陆现在的税务专业团队中包括会计师、税务师、律师等多个职业资格。但我们的团队在过去大多隶属于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公司,虽然在从事税务这么专业的领,但总感到没有自己的专属组织。我们始终对涉税服务的专业市场前景充满信心,觉得这是大有可为的领域。因此在总局纳服司,在中税协,及上税协领导的不懈努力及支持下,历时小一年左右时间,终于在2011年8月在国内首次以德勤,国际四大的品牌成立了税务师事务所,为我们的专业团队找到一个专属行业组织,希望为涉税服务行业在中国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作出亲身实践,包括为提升行业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服务价值,培育高端复合型的国际化专业人才贡献一己之力。未来我们除了会继续练好内功之外,我们也期待从行业立法角度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规范,这对于提升涉税服务的价值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必要性

涉税专业服务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首先来自于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和专业性。因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负有法律和社会责任

从税收立法角度: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的立法工作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践与呼应,将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治税目标的实现。

从纳税人合规守法的角度:提升行业专业水平将有助于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从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角度:规范的法定业务对于提高税务机关的监管效率,配合监管重心向事中事后转移具有现实意义,并有助于缓解巨大的征管任务和有限的征管资源之间的矛盾。

从税务司法角度:有关涉税司法鉴证类业务的规范,可以有效促进税务司法领域的专业化进程,推动专业税务法庭、税务法官制度的建立。

二、涉税专业服务立法的现实迫切性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现代意义上的涉税专业服务内涵更为深远,在专业要求上更为精深,所以原有的征管法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时代的需求。相比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税务师的行业法制建设已显落后,导致行业发展封闭迟缓,从业人员的权利与责任都存在较多不确定性,市场竞争无序而同质化,涉税专业服务的法律地位、社会公信力和价值认可度都不高。在国内财税体制改革,全球国际税收监管模式及规则重塑的过程中,涉税专业服务的人才迫切性日益凸显。

三、涉税专业服务立法建议

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包含两个层面:涉税专业服务的服务范围(即“做什么”),以及涉税专业服务从业资格(即“谁来做”)。因此,我们认为相关的立法工作应该围绕这两个层面展开。

建议通过对《征管法》的修订及其配套办法的制定明确专营性的涉税专业服务范围

专营性服务范围的划定是行业立法的根本。涉税专业服务的从业人员在专业特长和业务范围方面本身就具备专业独特性。有鉴于此,我们建议,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涉税服务可以考虑设定为税务师的专营性质业务;其他类型的涉税服务则可以考虑更多地借助市场调节和行业自律机制进行规范。

有关对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影响重大的涉税服务,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具有法律证明效力的涉税服务,比如纳税申报鉴证服务,或者是涉税司法鉴证服务。这些服务在行政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具有严肃性,对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理应受到最严格的管制。同时,我们注意到实践中很多企业在上市前被要求提供税务合规的证明,现行做法是由税务机关出具。我们认为,这类证明的出具是否应该以及是否能够由行政资源负担,是值得商榷的。如果未来可以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来提供此类服务,那么鉴于上市公司对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影响,也应考虑把这类服务归入税务师专营的业务范围之中。

建议对税务师资格进行单独立法

参照注会、律师等职业资格的立法实践,我们建议相关部门考虑尽快推动税务师的立法工作,对税务师的相关权利义务、资格授予、执业能力评定等方面予以刚性规范,这对提升税务师执业水平,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的管理能力,以致最终树立税务师职业的社会公信形象都将大有裨益。

四、涉税专业服务的国际立法实践

我们有幸和总局纳服司合作,参与了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国际立法实践研究。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和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韩国,很早就出台了专门针对涉税专业服务人员的法律,从法定业务范围、行业准入限制、从业人员资质和考试要求、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以日韩的税务士及税理士资格为例,这类职业资格对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提供具备法律专属地位。即使以市场和行业自律为主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我们也注意到近些年来各国陆续对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加强了来自政府方面的外部规制。我国的涉税专业服务立法工作也应借鉴这些国际趋势。

以上就是我的汇报发言,不足之处欢迎各位领导批评指正。谢谢!

(作者为上海市政协常委、德勤税务师事务所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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