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月1日开始,我国将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财政部发布第65号令,决定修改《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标示,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从11月1日起实施。本次调整的目的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整体来看提高了起征点,为企业减负。
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原来销售额的2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月销售额1500~3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调整为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月营业额1000~5000元调整为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每次(日)营业额100元调整为30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