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2715号建议的答复 2017年12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您提出的关于对大型企业集团的分设子公司进行合并纳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合并纳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增值税采用属地缴纳方式,由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考虑到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可以降低纳税人遵从成本,解决资金占压等问题,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已授权省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企业在省内进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相关事宜。大型企业集团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即可汇总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合并纳税 自2008年1月1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施行起,我国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法人税制原则,取消了企业集团合并纳税政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从目前情况看,暂不宜恢复企业合并纳税政策。主要考虑: 一是取消合并纳税政策后,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规定已降低集团企业税负。如居民企业之间股息收入免征所得税,降低了集团公司与所属子公司之间投资管理的税收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原合并纳税政策降低税负的效果。 二是合并纳税政策存在操作难题,也不利于统筹不同地区间的财政收入分配。实施合并纳税政策,需要构建一套较为复杂的合并纳税制度体系,对于合并纳税成员的条件、合并纳税税前亏损的处理方式、集团内交易的处理方法等都必须有具体明确的处理规则,这些规则将全部独立于现行法人所得税制度框架之外,会大幅增加税制的复杂性,增加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成本。同时,若允许集团不同子公司盈亏相抵,将会影响不同子公司所在地的税收收入,不利于统筹处理不同地区的财政利益分配问题。 三是现行汇总纳税政策对合并纳税问题起到了一定替代作用。为支持大型企业跨地区经营,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在取消合并纳税政策的同时,允许同一法人范围内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对大型企业跨区域经营、拓展市场、降低税负、增强竞争力具有积极作用。 三、关于印花税的合并纳税 2009年,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对于企业集团内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体之间自愿订立、明确双方购销关系、据以供货和结算、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征收印花税;对于企业集团内部执行计划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目前,印花税立法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您提出的大型企业集团分设子公司进行合并纳税的建议,我局将与有关部门结合印花税改革与立法统筹研究。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