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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发票开具和管理
日期: 2017-08-01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营改增前,有不少建筑企业的项目部在索取各种成本发票时,往往存在成本发票上的抬头是“某某项目部”的名字的现象。 营改增后,由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必须符合“合同流、资金流、票流和物流(劳务流)四流合一的关键要件,绝对不能索取发票抬头是“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具体的发票开具和管理如下:

发票开具的原则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所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合同相匹配。

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相匹配,是合同流与票流相统一的重要体现。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合同不相匹配,则要么是不符合发票开具要求的合规发票;要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么是假的增值税发票。

由于项目部的所有交易事项都是总公司队外签订的合同,所以营改增后的所有成本发票,必须开具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名字,绝对不能开具发票抬头为“某某项目部”名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发票开具管理要点

必须在合同中有发票开具条款加以约束

营改增后,为了更好的管理发票开具,必须在所有的合同中都必须增加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主要约定以下内容:

(1)发票开具的时间;

(2)发票开具的内型: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

(3)发票开具方开具假票或虚开发票承担的责任。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征税方法项目混合材料发票开具

如果建筑企业采购建筑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则必须在采购合同中分别约定材料供应商供应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数量、价格。并在合同中约定一般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简易计税方法项目的建筑材料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采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发票开具

根据[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重要关键条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换句话说,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就不属于“专用于”的情形,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分析,建筑企业采购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则要求供应商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易计税项目的成本发票开具

由于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建筑企业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所发生的所有成本,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发票开具条款:供应商必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汇总开具材料发票、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务用品发票的要求

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基于此规定,没有供应商开具销售清单的开具“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因此,建筑企业在采购建筑材料、设备、办公用品和劳保用品和运输劳务时,如果供应商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摘要里填写“材料一批”、“设备一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和“汇总运输”时,必须在合同中发票条款一项中约定:供应商和运输方必须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运输费用“一票制”和“两票制”的开具

运输费用发票的“一票制”是指运输费用与材料采购费用开在一张增值税发票里,运输费用含在材料价格里,按照税率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而“二票制”是指运输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各开一张增值税发票,运输费用按照11%开具,材料费用按照17%开具的一种开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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