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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O税务指南:10-11月份新税法速递
日期: 2016-11-17      信息来源:      点击数:

核心提示: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惠政策。

近日,由重庆市税务部门编印的《“走出去”税收政策与风险管理指南》发布,引发媒体广泛关注。“指南”明确,“走出去”企业已经在重庆市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额超出按照我国税法计算出的税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中进行抵补。个人取得的境外收入,准予其抵扣已经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如果国外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低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税额,则在重庆市缴纳差额部分;如果在国外缴纳的税额高于按我国税法计算的税额,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实施和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对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值得留意的是,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明确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具体征管问题

税务总局日前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具体征管问题进行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包括:(一)个人所得税方面: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确定方法;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税务处理;员工取得符合递延纳税条件和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的税收处理;公平市场价格的确定;企业备案的规定;股权转让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二)企业所得税方面:政策对企业类型的要求;政策的征管规定。

政策点评:由于新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环节多、缴税期限长,为确保纳税人清晰知晓税收优惠办理流程和相关要求,使新旧政策顺畅衔接、便于新政落实,税务总局为此将涉及的有关具体征管问题进行了细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2016年1月1日8月31日之间发生的符合递延纳税条件且尚未纳税的股权奖励,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玉米淀粉等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9月1日起,将玉米淀粉、酒精等玉米深加工产品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恢复至13%。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降低相关产品的出口成本。面对目前国际市场需求萎缩,很难纾解产能过剩下的供需压力。玉米深加工产品主要包括玉米淀粉、味精、浓度≥80%的未改性乙醇、制造淀粉过程中的残渣及类似品、季戊四醇、甘露糖醇、山梨醇、乳酸及其盐和酯、葡糖酸及其盐和、赖氨酸。

明确行政和解金相关税收政策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执行日期为2016年1月1日。

政策点评:政策旨在适应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制订颁布的《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进一步优化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

自2016年10月1日起,国税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办理退(免)税:(一)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二)二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三)三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四)四类的综服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符合规定条件的,国税机关审核完成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此外,纳入商务部、海关总署等部门联合开展综服企业试点工作范围的综服企业,经审核符合规定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政策点评: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推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提高退税效率。

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政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10月1日起,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一)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二)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下调为15%。(三)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

政策点评:以“合理引导消费”的名义,消费税定义中的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进口)环节销售(完税)价格在10元/毫升(克)或15元/片(张)及以上的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

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

税务总局日前就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进行了完善,共涉及22项内容,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包括:(一)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预约定价安排。(二)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四)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五)企业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

政策点评:公告同时废止了《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六章。此前税务机关未接受正式申请的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本公告。

海关特殊监管区试点增值税新政

自2016年11月1日起,在昆山综合保税区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上海松江出口加工区、河南郑州出口加工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和深圳盐田综合保税区开展赋予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新政包括:(一)赋予区内试点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试点企业从区外购进货物,可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试点企业进口货物继续适用保税政策。(四)试点企业出口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后申请退税;试点企业向监管区非试点企业销售货物,除未经加工的保税货物外,视同出口办理退税。(五)试点企业进口自用设备时,暂免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政策点评:上述公告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关于“在符合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积极探索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在税负公平、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赋予具备条件的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决定。

实施违规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企业名单公示制度

自2016年11月1日起,税务总局将不定期公示开具发票违规机动车企业名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名单并公告:(一)未按实际销售机动车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开具发票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二)销售同一辆机动车在违规低价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同时,再开具其他增值税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开具发票造成少缴车辆购置税2次以上或者情节严重的。

政策点评:按照新的规定,列入名单的企业可在列入名单之日起90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从名单中撤除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经核实在列入名单之日后未发现有违规开票情形的,逐级上报税务总局从名单中撤除并向社会公告。从名单中撤除后再次列入名单的机动车企业,自再次列入之日起满一年方可申请从名单中撤除。

《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由税务总局起草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8日。征求意见稿共7章43条,包括3个附表,主要规定了我国境内金融机构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相关信息的原则和程序,包括对基本定义的解释、新开账户与存量账户的尽职调查程序、无需开展尽职调查的金融机构和金融账户的范围、金融机构需收集和报送的信息范围,以及对违规金融机构和客户的处罚措施等。

政策点评:2014年9月,我国在20国集团层面承诺将实施由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通过加强全球税收合作提高税收透明度,打击利用海外账户逃避税行为。按照时间表,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从2017年1月1日起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是2018年9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征求意见

由财政部、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新的烟叶税法共计14个条款,将取代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烟叶税暂行条例》。烟叶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即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有权收购烟叶的烟草公司或者受其委托收购烟叶的单位。烟叶税实行比例税率,税率20%。

政策点评:烟叶税属于地方税种。制定烟叶税法,是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迫切要求和重要体现,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烟叶税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

由财政部、海关总署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17日。征求意见稿共21条,规定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基本内容,新的船舶吨税法将取代2011年12月5日由国务院公布的《船舶吨税暂行条例》。

政策点评:上述《征求意见稿》是据实践中反映的问题并按照立法规范要求对相关内容做了相应修改调整。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增加了免征吨税的情形;二是修改了税收利息的规定;三是细化了对游艇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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