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高厅[2014]2号
发文单位: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财务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自2011年起,启动实施了本科教学工程,对于推进本科教学改革起到了很好的示范推动作用。但是,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各高校工作进展不平衡,部分高校存在重立项轻建设、资金执行相对较慢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各项工作,确保取得预期成效,现就2014、2015年本科教学工程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教育规划纲要要求,进一步转变部门管理职能,创新管理方式,将部门管理由事前评审变为事中、事后评估与监管,充分发挥高校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管理和实施中的主体作用,推动高校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持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转变项目管理方式。教育部、财政部共同确定本科教学工程重大方针政策和总体规划,组织对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推广项目建设成果。中央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本部门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三、转变项目立项方式。转变评审立项的方式,由项目承担高校根据6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本校本科教学改革实际,在6号文件框架内确定建设项目。其中,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国家级教师教学发展示范中心、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西部受援高校教师和管理干部进修锻炼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划安排;其余项目由高校自主安排。
各高校应对本校拟立项的本科教学改革项目整体设计、统一规划、逐个论证后形成本校本科教学工程建设方案,报教育部备案。2014年、2015年项目请分别于2014年5月底前、9月底前报教育部。
四、转变资金管理方式。根据学校报送的建设方案,综合各校本科教学工程实施情况和学校教学改革成效,测算确定当年的分高校经费额度。改变以往经费分配具体到项目的做法,经费以打包整合的方式下达,首先用于国家规划项目,其余经费由学校自主安排用于其它本科教学工程项目。其中,2014年下达给各高校的经费额度中,不包括精品视频公开课和精品资源共享课建设经费。
五、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本科教学工程专项资金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办公用品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与本科教学改革相关的费用。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用于土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不得提取项目管理费,不得偿还学校债务,不得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
项目承担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规定,自觉接受财政、教育、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六、做好工程工作总结。项目承担高校应加大推进改革的力度,明确深化改革的思路,加强对本校本科教学工程所有项目的统筹管理,把项目作为深化本科教学综合改革的“助推剂”,注重改革实效,不断积累改革经验,推广改革成果,切实提高本科人才培养水平。
各高校于2015年底前提交本校“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工程实施情况。教育部、财政部将对“十二五”期间本科教学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和总结。
各高校应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适合本校特点的实施细则。本意见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