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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为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电信企业总分机构缴纳增值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的电信企业总机构2014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与2014年第三季度合并为一个申报期汇总申报。
特此公告。
附件: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信企业名单
2.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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