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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中税网专家13个难点答疑汇总
日期: 2013-10-1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目录

1. 资产重组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抵扣................... 4

2. 个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

3. 购买防伪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税额.......................................... 7

6. 对方已认证通过的错误发票如何处理.................................... 13

7. 内容压线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抵扣..................... 16

8. 装修收入是否也可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17

9. “营改增”后的所得税变更................................................... 18

10. 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20

11. 无法收回的员工借款的税前扣除......................................... 21

12. 银行罚息是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3

13. 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24

1.资产重组后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抵扣

【问题陈述】

我公司因经营需要进行了资产重组,将公司所有的资产、负债和人员全部由重组后的新企业承接,同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和税务注销登记。那么,原公司的增值税留抵税额是否可以结转至重组后的新企业继续抵扣?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专家点评】

贵公司重组后形成的新企业可以抵扣原公司结转的增值税留抵税额。

2.个人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陈述】

个人为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第三条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非企业性单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第十三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一、交通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发票是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不是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购买防伪税控设备抵减增值税税额

【问题陈述】

我公司购买了防伪税控设备,并取得了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是否可据此申请抵减增值税税额?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专家点评】

贵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可。

4.出售副食、调料、 海鲜的涉税问题

【问题陈述】

出售副食、 调料、 海鲜等应该出具什么发票?税率是多少?

【政策链接】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规定: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水产品

水产品是指人工放养和人工捕捞的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动物。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

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若贵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副食、 调料、 海鲜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其中副食、调料税率为17%,海鲜税率为13%;若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开具普通发票,均按3%的征收率征收税款。

5.促销费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问题陈述】

我公司收到名称为“促销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该应税服务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并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附件“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

二、部分现代服务业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

(三)文化创意服务。

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一)进项税额。

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

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

(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

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

【专家点评】

贵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处理即可。

6.对方已认证通过的错误发票如何处理

【问题陈述】

发票的货物名称开错,但对方已认证通过,该怎么办?

【政策链接】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专家点评】

因该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已认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此,推荐财务人员一定要看看《战略预算-管理界的工业革命》这本书,对于提升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有极大帮助,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实战读物。

7.内容压线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还可抵扣

【问题陈述】

我公司取得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内容压线,是否还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规定:

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内容压线的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8.装修收入是否也可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问题陈述】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精装房时跟客户分别签订了毛坯房销售和装修的合同。装修合同的收入是否也可以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规定:

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人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与客户签订的装修合同的收入不能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应并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9.“营改增”后的所得税变更

【问题陈述】

我公司“营改增”后,新增了增值税税种,是否需要变更所得税到国税局?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同时,2009年起下列新增企业的所得税征管范围实行以下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和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各类金融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企业所得税仍由国家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

(三)按税法规定免缴流转税的企业,按其免缴的流转税税种确定企业所得税征管归属;既不缴纳增值税也不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暂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专家点评】

贵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基本规定与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处理即可。

10.软件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问题陈述】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链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

五、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十三、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自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

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2011年1月1日后依法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可按财税〔2012〕27号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对于2011年1月1日以前依法成立并经认定取得软件企业资质的企业,因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自2011年1月1日废止,因此应将取得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作为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11.无法收回的员工借款的税前扣除

【问题陈述】

我公司在以前年度借款给本公司员工用于个人支出,三年后仍无法收回。如果公司确认该笔款项无法收回,是否可将其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专家点评】

贵公司将借款给本企业员工用于个人支出,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因此,即使无法收回,造成了借款损失,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2.银行罚息是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陈述】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得在税前扣除。那么,我公司因银行贷款未及时处理支付的银行罚息是否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政策链接】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规定: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规定:

附件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实际发生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损失的金额,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

【专家点评】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的损失,而银行罚息则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因此,贵公司因银行贷款未及时处理支付的银行罚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3.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问题陈述】

个人当月基本工资未达扣除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在计算时对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这部分如何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规定: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规定:

一、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点评】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应当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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