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036-财务处-新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日期: 2013-03-06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财税[2011]82号

颁布时间:2011-8-3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东校区) 邮编:451150 版权所有 ©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财务处  豫ICP备17017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