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师:
从2018年2月份起开始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发票最新要求,有关开具发票必须注意三个事项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项:“购买方”一栏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内容,发票信息不完善的财务处不予接收
第二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第三项:在发票的底部“复核”和“开票人”不能空白或者名字一致。
“购买方”一栏开具发票信息如下:
名 称: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52410000MJF6500184
地址、电话:新郑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0371-85123080
开户行及账号: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13674202002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