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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财务处-新

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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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票规定
日期: 2018-01-25      信息来源:      点击数:

各位老师:

从2018年2月份起开始执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具发票最新要求,有关开具发票必须注意三个事项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项:“购买方”一栏信息不完善或者有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公告内容,发票信息不完善的财务处不予接收

第二项:“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第三项:在发票的底部“复核”和“开票人”不能空白或者名字一致。

“购买方”一栏开具发票信息如下:

名 称: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

纳税人识别号:52410000MJF6500184

地址、电话:新郑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0371-85123080

开户行及账号: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136742020022012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华北路(东校区) 邮编:451150 版权所有 © 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财务处  豫ICP备17017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