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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个人所得税案例解析大全【连载1/5】
日期: 2016-11-29      信息来源:      点击数:

说到发年终奖,大家一定很喜欢,可作为财务人员,有时候会很苦恼,原因很简单,千奇百怪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个人所得税该如何代扣代缴,是个很费劲的事儿。

说到发年终奖,大家一定很喜欢,可作为财务人员,有时候会很苦恼,原因很简单,千奇百怪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个人所得税该如何代扣代缴,是个很费劲的事儿。

今天昌尧讲税就和大家讲讲这年终奖发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中的学问。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A-哪些工资薪金属于“年终奖”

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B-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件基本规定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C-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方式:

1)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高于3500元时,年终奖扣税方式为:年终奖*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2)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时,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年终奖-(3500-月工资))*税率-速算扣除数,税率是按年终奖-(3500-月工资)除以12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对应的税率。

D-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工资薪金税率表

一、“基本”年终奖:

案例:

王达成2015年12月当月发放工资6000元,同时领到2015年的年终奖20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达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20000/12=1666.67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元。

王达成年终奖20000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00*10%-105=1895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145+1895=2040元

二、“双薪”年终奖

案例:

王达成2015年12月当月发放工资6000元,同时公司实行年终“双薪”制,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按年度平均月度工资发放,王达成领到2015年的年终“双薪”为70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6000-3500)*10%-105=145元

2)年终“双薪”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达成当月内取得的“双薪”,除以12个月。

即:7000/12=583.33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王达成取得的“双薪”7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7000*3%-0=210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145+210=355元

原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该文件已经废止,废止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

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如果王达成所在公司,如果除了发放年终“双薪”制度外,无其它任何奖金,王达成取得的年终“双薪”,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全的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三、“多项”年终奖

案例:

王达成2015年12月当月发放工资6000元,同时公司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由于王达成销售业绩突出,还取得了优秀员工的奖励2500元,当月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下: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6000+2500-3500)*20%-555=4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达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王达成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445+2295=2740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王达成取得的优秀员工奖励应该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多处”年终奖

案例:

李宾2016年1月工资5000,取得本企业发放的年终奖24000元,另取得兼职单位发放的年终奖6000元,无其它收入。

计算:

1)当月工资个人所得税:

=(5000+6000-3500)*20%-555=945元。

2)年终奖个人所得税:

先将王宾成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

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王宾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4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24000*10%-105=2295元

3)当月个人所得税总额:

A.李宾在本企业取得工资5000元时,本企业代扣代缴(5000-3500)*3%-0=45元。

B.李宾取得的兼职单位发放6000元年终奖应合并到李某当月工资薪金中计算缴纳。如果兼职单位按发放年终奖计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6000*3%=180元。

C. 年终汇算清缴,李某应补缴纳个人所得税

=945+2295-45-180=3015元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如果同一个人同月在两个企业都取得了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在自行申报时,不可以将这两项奖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享受一次性奖金的政策,对该个人按规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优惠算法。

马昌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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