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起征标准:目前是月收入超过2000起征,2008年3月开始上调到此标准。也就是说,低于起征点的,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与减免:
工资、薪金所得按以下步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每月取得工资收入后,先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省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2000元/月(来源于境外的所得以及外籍人员、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中国境内的所得每月还可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和计算方法:
说明:起征点变化以后,税率和计算方法保持不变,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没有变化。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2000元/月(2008年3月1日起调高为2000元)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